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去年8月和12月,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先后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有关民间借贷的立法问题备受关注。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目前立法工作机构正在重点研究是否区分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问题。
合同编草案第十二章对借款合同作了规定。去年12月二审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草案“借款合同”章节应对民间借贷予以专门规范。委员李钺锋就表示,“当前,民间借贷中的营利性借贷暴露出很多问题,极易引发风险,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经济社会的稳定,亟须加以规范。以截止到2018年12月20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为例,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共计221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合同为66件,占比接近三分之一,因而有必要在合同编中对民间借贷中的营利性借贷作出专门的规范。”
“民间借贷合同问题,各方都比较关注”,石宏也表示,有的意见提出,民间借贷对金融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应将借款合同区分为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分别作出针对性的规定。“立法工作机构对此高度关注,就合同编草案中的借款合同,专门选择到民间借贷普遍、问题多发、处理经验丰富的区域开展调研。民间借贷是民间为了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解决金融借贷供给不足的问题而产生的。但是这个问题较为复杂,它涉及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社会信用体系和经济政策等诸多问题。从合同法的角度,对借款合同是否有必要区分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如何规定,需作进一步调研论证。目前立法工作机构正在对这个问题作重点研究”。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于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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