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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刑案二审应以开庭为原则,防范冤案

2019-03-01 10:47:50 新京报  何强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新京报记者 陶冉 摄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新京报记者 陶冉 摄

  新京报快讯(记者 何强)3月3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将正式开幕。全国政协委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今年关注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的法律适用问题。他建议,要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二审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严格限制不开庭审理的适用,以此防止冤错案件发生,保护司法人权。

  朱征夫指出,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一般原则,也是实现审判公平正义、树立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形式要件。但目前,对于刑事案件的二审,绝大部分法院都是以不开庭审理为原则,开庭审理为例外。与此同时,对于民事案件的二审,却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甚至将二审开庭率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项考核指标。

  “这就造成了主要标的为财产民事案件的二审基本全部都开庭审理、而涉及到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的二审却大部分以书面审理的奇怪现象。”朱征夫表示,虽然书面审理可以降低风险、节约司法资源,在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下可以大幅提高审判效率,但是缺少了当庭质证、辩论环节,既不利于二审合议庭查明事实,也变相剥夺了被告人在二审程序中的辩护权利,不利于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和保护司法人权。

  记者注意到,实际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刑事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的四种情形:(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朱征夫称,对于第二、第三种情形,因为非常具体,实践中均能保证开庭审理,而对于第一种情形,绝大部分上诉人或辩护人都会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但是否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的决定权却在法院。实践中,法院可以不需要征求被告人或辩护人的意见或阐明理由就决定不开庭审理,甚至在上诉人或辩护人书面申请开庭的情况下都不予回复而直接决定书面审理。法院对于二审的刑事案件以不开庭审理为原则的做法,是对该法条的曲解,也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朱征夫由此建议,要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二审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严格限制不开庭审理的适用。

  对于上诉人或辩护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作为上诉理由的案件,征求被告人和辩护人同意,原则上应全部开庭审理。国外也有类似的制度设计。对于以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违反程序作为上诉理由的案件,二审法院对上诉状和审判案件初步审查后,如果认为上诉理由法律依据充分,或者认为上诉明显没有依据和意义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而直接作出裁定,但合议庭需要当面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此外,他还表示,对于上诉人和辩护人一审做无罪辩护、二审继续做无罪辩护的上诉案件(包括对主要犯罪事实做无罪辩护),无论是对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有异议,均应开庭审理。对于上诉人或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上诉案件,原则上均应开庭审理,对新证据进行质证。如二审合议庭认为新证据与案件无关联性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但要在二审裁定中予以说明。

  新京报记者 何强 编辑 吕银玲

  校对 王心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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