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何强)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工作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深化刑事诉讼监督,总结12省份监狱巡回检察改革试点经验,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派驻+巡回”检察方式。过去检察机关对监狱的监督主要通过设立派驻检察室实现,为什么要专门增加“巡回”的监督方式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新闻办)主任兼新闻发言人王松苗对此表示,开展派驻检察是过去我们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最主要的监督方式,多年来发挥了规范监狱执法活动、保障罪犯权益的重要作用。派驻检察人员长期固定,有“熟能生巧”的利好,但也会带来“熟能生懒”、“熟能生腐”的危机,实践中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等问题。
“特别是去年发生的凌源第三监狱罪犯脱逃事件,让我们进一步反思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导致监督敏感性不强的问题。”
“‘滚动的石头不长青苔’。最高检决定从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在山西、辽宁、上海等12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不让权力长青苔。”王松苗称,所谓“巡回”,就是通过不定期检察、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重点加强对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等活动的监督。试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驻”的便利和“巡”的优势,发现监狱违法问题数量大幅上升。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还邀请消防、安检、质检等部门有关专家以及特约检察员参与巡回检察,真正改变以往存在的“熟人熟事、一团和气”的现象,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经过试点,巡回检察的制度优势充分显现,不到半年就写入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检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对监狱巡回检察。
新京报记者 何强 编辑 贾文程
校对 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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