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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虾云吞没鲜虾,足金项链不足金?中山十大消费维权案例,你被坑过吗

2019-03-15 13:03:14 南方网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3月13日,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山市消委会)公布了《中山市2018年十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吃鲜虾云吞的时候,发现馅里没有鲜虾怎么办?足金项链变成18K金项链,是否能够换货?精神异常状态下购买了某品牌手机,如何退货……在这份报告中,中山市消委会为消费者总结出2018年中山发生的、具代表性的10个消费侵权案例。中山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梳理出这些日常生活中非常可能遇到的消费案例,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消费意识,引起更多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协会的关注,更好地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和相关领域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一

鲜虾云吞没鲜虾,食客要求退一赔三

2018年上半年,消费者杨女士在南区某食店选购了一种名为“鲜虾云吞”的云吞,在食用的过程中发现云吞馅中并无鲜虾,认为商家明显存在欺诈行为,将商家诉至南区消委分会,要求“退一赔三”。据介绍,接诉后,南区消委分会前往该食店现场调查。该食店现场只生产和销售一种云吞,“鲜虾云吞”,工作人员对现场已制作的该款云吞馅料现场检查,发现馅料中确实含有鲜虾肉,但由于鲜虾肉与猪肉及其他配料的比例较低,故在混合制作后,食店无法保证每一粒“鲜虾云吞”的馅料都含有鲜虾。

在消委会介入后,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因为馅料中确实含有鲜虾,因此难以认定该面店构成欺诈行为,无法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求,但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消委会向该面店提出相应整改措施。

消委会点评:

面店既然用“鲜虾云吞”的名义进行宣传和销售,却无法保证每一粒“鲜虾云吞”的馅料都含有鲜虾。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支付同样的价钱品尝“鲜虾云吞”,却由于商品的参差不一,消费者支付同一价钱却无法同样在“鲜虾云吞”里吃到鲜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显然,该面店已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典型案例二:

精神发病期买卖,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2018年4月7日,马女士的女儿王某(经鉴定为“精神残疾贰级”)于疾病发作期间,在家人不知情下,在石岐区某电器店购买了一台价格为2999元的OPPO R15手机。

此后,王某在同一个月内被家人送回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马女士于2018年6月中旬先后三次到该电器店协商,要求退回该台手机,电器店不接受她的诉求。随后,马女士以王某监护人投诉至石岐区消委分会,并向工作人员提供其女儿王某的《残疾人证》(经鉴定为“精神残疾贰级”)及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情况材料。

经石岐区消委分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该电器店在扣除手机及配件损耗费用后将余款退回马女士。

消委会点评:

上述个案中,患有“精神残疾”的王某,其交易的民事行为效力,取决于其意思能力,即王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解并能预见其后果的能力。根据其监护人马女士提供的证明材料,王某购买手机的行为发生在精神残疾发病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调解中,考虑到王某对手机的使用行为以及退回手机的行为均对商家造成一定的损失,而且马女士作为监护人对此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对该宗交易产生的争议应兼顾公平原则,因此,消委会工作人员在此调解方案下进行协调,最终促成电器店在扣除手机及配件损耗费用后将余款退回马女士。

中山市消委会建议,商户在商品销售或推销服务时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以免因此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

精选案例三:

商品房预售“陷阱多”,约定事项应逐一留底

消费者梁先生在中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计划购买一户商品房。认筹前,梁先生明确表示只有40万元自有资金,购买商品房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房产销售回复:房屋价格需要拆分装修款和房款,房款部分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装修款可以申请装修贷款,如此操作可以确保梁先生自有资金足以支付首付款。梁先生听罢交了10000元诚意金。2018年8月12日当天,梁先生成功认购该公司某楼盘三期17栋1203户型,签了认购书并交了10000元定金,但是房产销售并未向梁先生对认购书条款及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解释。

2018年8月18日,房产销售告知梁先生不能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和装修贷款,梁先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案,并且首付款需要多支付10万元。梁先生知悉后决定放弃购买,要求开发商退回其交纳的诚意金10000元、定金10000元,合计20000元。因梁先生与房地产公司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向东升镇消委分会投诉。经分会工作人员从中调解,该公司最终同意退回梁先生支付的诚意金、定金合共20000元。

消委会点评:

梁先生在该商品房认购时,已明确表示购买该商品房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该公司销售人员也明确回复房款可以分别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装修贷款形式办法付款,此为交易双方当事人对该商品房认购的真实意思表示。

交易双方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应当以书面方式向预购人梁先生明示告知该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该公司销售人员对法定事项存在某程度上违规操作遂导致该宗买卖纠纷。东升分会工作人员以此协调,最终为消费者追回预付的20000元。

消委会提醒,进行商品房买卖交易时应更多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对涉及重大事项的交易条件或承诺,应要求销售方以书面方式明确,并注意保留与销售人员的沟通记录,以利于产生争议时有充分证据维护己方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四:

贵金属首饰标称有规定,了解才能明白消费

2018年7月9日,消费者张女士在古镇东兴西路某珠宝店购买首饰,张女士看中了一条足金项链,但在销售员游说下,被推荐了另一款名为“金AU750”的金项链,店员称这款“金AU750”比足金项链更好,并承诺如张女士不喜欢可换回足金项链。

张女士回家后了解到“金AU750”的含量是千分之750(俗称18K金),张女士认为销售员存在误导消费者,遂投诉至古镇消委分会,要求该珠宝店将该款名为“金AU750”的金项链换回张女士原来选定的足金项链。经古镇消委分会协调,双方达成调解,珠宝店最终同意为张女士换回一条足金项链。

消委会点评:

AU是黄金的化学元素符号,一般而言,AU750是指含有75%黄金和25%其它金属组成的合金(俗称18K金)。另一方面,按照《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第1号修改单(GB 11887-2012)的规定,从2016年5月4日起,我国黄金首饰需统一采用“足金+含量”形式标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山市消委会认为,经营者不应为追求利润而误导消费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向消费者明示其产品的贵金属含量,将产品相关信息真实、全面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明明白白的消费。

链接

据统计,2018年中山市消委会共受理各类投诉2138宗,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207万元。

在2018年中山十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例中,特价商品销售、商品房预售、预付式消费、贵金属首饰买卖、网购商品广告等热点均被列入。从争议性质来看,涉及合同纠纷的投诉总数居首位,质量、售后服务、虚假宣传、价格等类型纠纷投诉分列其后。

南方网全媒体记者 伍杰

(责任编辑:何一华 HN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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