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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化工厂爆炸:公司董事长曾因污染环境罪获刑

2019-03-22 08:21:20 和讯名家 

  据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显示,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曾受到两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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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央视新闻移动网消息,昨天(21日)下午2点50分左右,位于江苏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化工园区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截止到今天凌晨3点,现场火势已经得到控制,消防救援队伍共从现场搜救出88人,其中12人死亡。经核实,目前最主要火点已经扑灭,周边还有三个较小火点正在处理。

  航拍盐城化工厂爆炸事件核心地带 屋顶被掀开厂房仅剩框架。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ID:wevideo)

  事故现场风速较大利于扩散

  据应急管理部官方微博消息,昨日14时48分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主要负责人在部指挥中心调度了解救援情况,与现场视频连线。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王浩水和消防救援局总工程师周天带领专家组紧急赶赴现场。

  14时52分,盐城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立即派遣响水中队、滨海中队的41辆消防车、188名消防员到现场开展处置。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调集泰州、盐城、连云港(601008)、淮安、宿迁及江苏总队培训基地等消防救援队伍的62辆消防车、247名消防员赶赴现场增援。

  事故发生后,盐城市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迅速开展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通过对事故现场上风向、下风向以及灌河下游、园区内河布点采样,并对有机物进行监测,事故产生的浓烟对空气质量产生较大影响,主要区域集中在园区及周边500米左右的上空,现场风速较大,扩散条件较好,同时该区域为化工企业生产区,没有居民居住,周边群众也已经基本疏散。事故地点下游没有饮用水源,群众饮水安全不受影响。相关监测工作仍在持续,将及时公布。

昨天,江苏盐城,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爆炸现场。图自视觉中国
昨天,江苏盐城,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爆炸现场。图自视觉中国

武警江苏省总队盐城市支队官兵在转移伤员。
  武警江苏省总队盐城市支队官兵在转移伤员。

  5公里外有房屋玻璃被震碎

  昨天17时许,在现场的志愿者萧先生说,现场仍有大量明火,周边三公里被围起警戒线,有救护车出入。

  一亲历者丁先生说,事发时他正在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镇九队街上开车,距离事发地约5公里。当时他听到一声巨响,车都“抖”了,街边房屋有玻璃被震碎。丁先生的女儿说,受此次爆炸影响,他们家所开宾馆内有二三十个房间的玻璃被震碎,有4人被玻璃割伤送医,伤情不重。

  昨日20时许,新京报记者在响水县人民医院看到不断有救护车驶入。一名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的员工告诉记者,她在总控室,爆炸发生后办公室天花板坍塌,她被玻璃划伤,幸好伤得不重。此外,在距离事发地四五百米的江苏之江化工有限公司上班的崔先生,站在屋外正准备打电话,“手机刚拿在手里,就被炸飞了。”随后,他自行爬到路边求救,被附近的村民救下。昨晚,崔先生已在医院进行救治,并无生命危险。

  此外,连云港灌南县堆沟港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证实,该院收治伤者中有小学生。昨天18时许,新京报记者从盐城市教育局获悉,确有中小学生受伤,但具体人数仍在统计。

  江苏盐城化工厂爆炸已致6死30人伤 事发地公交车载伤者送医。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ID:wevideo)

  公司董事长曾因污染环境罪获刑

  田俊说,该公司此前在江阴市,2009年因太湖蓝藻事件搬迁至盐城响水陈家港化工开发区,后正式投产。

  据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显示,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曾受到两次行政处罚。2015年5月19日,该公司因存在二期工程废水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项目未经审批擅自投入生产、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事实而受到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2017年7月26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公示显示,该公司因存在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验收、危废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款28万元。

  新京报记者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2016年3月,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曾因污染环境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单位天嘉宜公司伙同被告人杨某、倪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公司董事长张勤岳被判处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还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78381.32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相关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化工厂爆炸后有房屋坍塌 遇难者家属:父亲用手把母亲刨了出来。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ID:wevideo)

  去年因13项安全隐患被通报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2018年2月7日发布的一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中,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出现在有关安全隐患清单中,共有13项,具体如下:

  1、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仪表特殊作业人员仅有1人取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

  3、生产装置操作规程不完善,缺少苯罐区操作规程和工艺技术指标;无巡回检查制度,对巡检没有具体要求。

  4、硝化装置设置联锁后未及时修订、变更操作规程。

  5、部分二硝化釜的DCS和SIS压力变送器共用一个压力取压点。

  6、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苯罐区、甲醇罐区未设置罐根部紧急切断阀。

  7、部分二硝化釜补充氢管线切断阀走副线,联锁未投用。

  8、机柜间和监控室违规设置在硝化厂房内。

  9、部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公司实际生产情况不匹配,如供应科没有对采购产品安全质量提出要求。

  10、现场管理差,跑冒滴漏较多;现场安全警示标识不足,部分安全警示标识模糊不清,现场无风向标。

  11、动火作业管理不规范,如部分安全措施无确认人、可燃气体分析结果填写“不存在、无可燃气体”等。

  12、苯、甲醇装卸现场无防泄漏应急处置措施、充装点距离泵区近,现场洗眼器损坏且无水。

  13、现场询问的操作员工不清楚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设置情况和报警后的应急处置措施,硝化车间可燃气体报警仪无现场光报警功能。

  专家提醒:可用湿毛巾捂口鼻应急

  据央视客户端消息,事发工厂是一个生产乙苯类,有机化合产品为主的工厂。爆炸现场威力是非常大的,工厂所在园区受冲击波破坏的程度比较严重。2个苯罐在猛烈燃烧,现场有七八个火点,有待扑灭。

  北京大学免疫学教授王月丹介绍说,苯是一种对人体有毒的有机物,其本身具有一些毒性,会引起造血系统、神经系统损伤,对人体伤害较大。浓度较高、吸入量较大时还可能导致急性中毒,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中毒死亡。

  “爆炸产生的毒性应该是急性吸入,并不是长期、慢性的作用,因此这次事件主要是急性的毒性,主要以呼吸、神经系统急性中毒为主。”王月丹说。

  王月丹提醒广大市民,一般情况下,爆炸都设有预案,遭遇爆炸时可按照预案的安排到指定安全地点,如浓度较低的上风风向。也可以佩戴防毒面具,用湿毛巾捂鼻子、口腔等,减少有毒物质的吸入,这些都是一些可以采取的方法。

  盐城化工厂爆炸:谁对“整改”置若罔闻

  3月21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江苏盐城消防了解到,该市响水县陈家港化工园区内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目前爆炸物质及伤亡情况暂不清楚。国家应急管理部已启动应急响应,事故正在紧张救援和处置之中。截至19时,确认事故已造成死亡6人,重伤30人,另有部分群众不同程度轻伤。

  从现有信息来看,这不是一起小事故。唯愿事故救援,能够将人员伤亡和损失降到最低。

  然而,较之于事故本身的惨烈给人带来的震惊,此次事故至少在一年多前就已敲响警钟,却未能被避免,更让人愤慨。

  公开信息显示,涉事企业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可谓劣迹斑斑。据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官网消息,2015年5月,该公司因存在项目未经审批擅自投入生产等违法事实而受到行政处罚和罚款;2017年7月,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公示中,该公司因存在危废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款28万元。

  2018年2月,在当时的国家安监总局向江苏省安监局发布的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中,天嘉宜化工再度被点名批评,并指出存在13个安全隐患,其中就包括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苯罐区、甲醇罐区未设置罐根部紧急切断阀等与爆炸可能直接相关的安全隐患。

  此次事故的具体原因,是否与此前被要求整改的隐患有关,仍待调查。但一家化工厂连续3年因违法被处罚,又直接被中央监管部门点名要求整改的背景下,最终还是酿成了爆炸事故,这不仅是涉事企业对安全生产和人命的漠视,也是给地方安全监管和整改一次警醒。

  其实,2017年“12·9”重大事故就发生在响水县的邻县灌南县。“12·9”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指出,涉事公司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地政府和化工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和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上述原国家安监总局所下达的整改函,正是为了“认真吸取‘12·9’重大事故教训”。应该说,无论从企业安全生产,还是从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角度,“12·9”重大事故教训都不可谓不深刻。然而,责任追究了,整改要求提出了,一年多后,作为“12·9”重大事故发生地邻县的响水县再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各方对教训的吸取是否到位,整改成效又是如何体现的,不得不让人生疑。

  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是,此次涉事企业曾在2015年就因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而被罚,而在2018年安监总局下发的问题清单中,同样出现了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不足,部分安全警示标志模糊不清等安全隐患。这是否是企业整改不力,乃至存在“以罚代管”倾向,安全生产监管松懈的一个注脚?

  另外,就在事故发生的三天前,国家应急管理部还曾在办公会议上强调,要认真分析近日部分地区气温快速升高对消防、危化品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此一部署,有些地方有无打马虎眼,这次爆炸事故无疑敲响了警钟。

  海恩法则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对于这次的爆炸企业及当地监管部门而言,防范事故,不缺“先兆”的提醒。一而再的事故证明,每一次的疏忽和侥幸,都不啻是为安全生产“埋雷”。

  新京报记者 王洪春 康佳 王瑞文 向凯 实习生 向成之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新京报。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娄在霞 HN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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