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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亿非法集资案主角诉安阳市政府 涉及“帮扶”往事

2019-03-25 17:22:19 中国经营网  郝成

  本报记者 郝成 安阳、郑州报道

  对企业家直系亲属“监管”,对企业印鉴、财务“全面监管”,对资金往来等“全面掌控”……安阳市政府对200多家企业如此“监管帮扶”,是否合法?听证会上,法官问:“被帮扶企业有多少被刑事立案,多少走出困境?”未获具体回应。

  2019年3月20日,433亿案主角、企业家杨清河诉安阳市政府案件进入二审,在河南省高院举行的听证会上,政府的代理人称,上述纠纷出自一份文件,涉及200多个企业家。《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了解到,该案一审在濮阳中院进行,杨清河的起诉被驳回,未进入审理。

  据了解,上述文件名为《安阳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管帮扶工作的通知》(安处非办【2013】66号,以下简称“66号通知”)。基于该文件,2013年6月5日,安阳市政府派人对超越集团等公司采取了监管帮扶措施。

  杨清河诉称,“由于安阳市政府指派监管帮扶工作人员不懂民营企业经营模式,导致杨清河以前实际控制的企业资金链断裂”,请求认定上述“限制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据杨清河刑事案一审信息,公诉方称其自1992年起,以借书押金、投资地产煤矿、购房认筹等形式,非法集资433.48亿元,致使19.160亿元集资款不能返还。而辩护方称,该案证据均为企业借款,且借款公司并未被立案侦查,因此指控杨清河个人犯集资诈骗罪存在错误,并认为超越集团等公司资产远大于所欠债务。

  一审后,杨清河被认定犯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判无期徒刑。上诉后,河南省高级法院2019年1月8日召开了庭前会议,曾在春节前公开开庭审理。据了解,3月20日,安阳的另一起集资案在安阳中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是单位犯罪。

  “监管帮扶”22条引争议

  相关文件显示,在2011年时,超越集团等公司被安阳市政府列入“帮扶”名单,2013年6月5日66号通知发出后,超越集团等公司变为“监管帮扶”的限制对象,由安阳市政府派人员入驻监管。

  在66号通知中写明,其根据市委、市政府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工作组作用,防止涉非企业资产转移、债务虚增、挥霍浪费、逃避责任等情况发生,列出22条监管帮扶内容。

  其中,第13条称:“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企业高管(含财务人员)、股东等人的监管,由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到离安(阳)必须向工作组报告,保持通讯畅通、随叫随到。”

  第15条则称:“要建立由工作组、企业和群众代表或投资商组成的‘多方共管’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印鉴票据、银行账户和资金往来等有关财务的全面监管。”

  第17条再次强调:“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企业高管(含财务人员)、股东等人名下和企业各类资产的监管。特别是对企业合资合作、资产处置、股权变更、兼并重组、重大投资活动要全面掌控,防止企业资产转移,涉及企业资产的活动必须经工作组同意并向集资群众通报。”

  最后,第22条称,对于有下列情形者,“取消帮扶资格,及时进入立案程序”:不按时提供真实材料的;故意隐瞒、藏匿或蓄谋资产转移的;隐匿、销毁有关证据的;企图潜逃的;无故拒绝清退集资款的;不服从工作组监管的;“其它情形需立案查处的”。

  2013年6月8日的另一份文件显示,政府成立了“超越集团监管帮扶工作组”,由文峰区副书记张双献担任组长、安阳市房管局党委书记李杰任副组长,联络员及下设办公室主任则是紫薇大道办事处工会主席魏文霞。

  据一审裁定书,2018年8月15日,杨清河诉安阳市政府一案被濮阳中院受理。杨清河诉称,2013年6月政府派人监管帮扶后,“采取共管公司印章方式限制企业经营自主权,支付5万元以下的款项需汇报,5万元以上付款或员工开支,都须经政府派员王高峰签字审批”。

  起诉还称,在监管帮扶下,相关企业在2013年6月至2015年与银行订立2亿多元贷款合同,以及与群众订立数万份借贷经营、卖房等协议,“经营性融资数十亿元人民币”,都是经过安阳市政府审批同意的。

  而安阳市政府答辩称,一是,监管帮扶不是接管或者托管,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属于一个具体可诉的行政行为;二是,杨清河资金链是否断裂与监管帮扶没有关联,依据则是安阳中院对杨清河作出的刑事一审判决。

  最终,濮阳中院审理认为,政府的监管帮扶工作是基于企业的主动申请,不属于侵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行为。因此认定杨清河起诉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行政行为范围,对杨清河的起诉予以驳回,并退回受理费50元。

  刑事案二审陷入“停顿”

  据代理人透露,行政案一审并未开庭。2018年12月24日,上述行政裁定书作出后,杨清河提起上诉。

  在2019年3月20日听证会上,杨清河代理人指出,其不久前由于在相关诉讼中需要盖章,才发现相关印鉴依然掌握在安阳市政府中,且政府拒绝盖章。而政府代理人则认为,印鉴目前在公安机关,并不在政府。

  听证中,主审法官问政府代理人:“66号通知涉及200多家企业,经过帮扶,有多少是走入刑事司法程序,有多少是走出困境?”在政府代理人未正面准确作答后,杨清河代理人称:“安阳帮扶的200多家企业,全都被派出所立案侦查。”

  杨清河代理人还称,根据杨清河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盈利的项目有:光华小区项目、机电工业园项目、丹尼斯项目等企业盈利且符合生产条件,即使按照66号通知内容,也不应该被纳入监管帮扶关闭对象,至于印鉴章究竟在谁手里,建议法院进行调查。

  在杨清河刑事案一审中,公诉方提交的一份评估报告中指出,有两项地产被评估为12亿多元,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此时房价处于较低阶段。杨清河则在一审庭上认为,矿产等作为资源型资产,其投入产出见效益的周期较长,尤其是资源价值50亿元的伦掌煤矿,因此企业资产远大于19亿元债务。

  刑事一审中,控辩双方主要焦点,则在于涉嫌犯罪主体问题:辩护方认为所有证据均指向未立案调查的77家独立法人公司单位,这些证据与杨清河个人犯罪无关,因此不应以企业家个人作为被告人主体;而公诉方则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同,即使以单位做公诉对象,杨清河作为多个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创始人,也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另一项主体问题,成为整个案件的根本,即该案以“超越企业集团”为对象立案侦查并移交起诉,而实际上该“企业集团”并非企业法人,辩护人因此认为整个案件的基础上存在非法办案、非法取证问题。

  杨清河刑事案一度被认为是2018年最高院一号通知后,首个聚焦主体问题案件。最高院2018年一号通知称,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关系。但该案一审最终认定杨清河个人触犯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判无期徒刑。

  经上诉后,2019年春节前6天,1月30日,河南省高院在汤阴县法院二审开庭。据了解,开庭后不久,杨清河因未能直播庭审而情绪激动,审理就此“暂停”,目前再无进展。

  在那之前,杨清河写信称:“只有保护了企业,才能保护老百姓(603883)的利益,也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彰德府项目如果能活,价值起码超过30亿元,而在政府手上只值12亿元;王家岭煤矿能活最少值15亿元,而在政府手上只值5亿元;伦掌煤矿能活值50亿元……”

  杨清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批准逮捕。目前已经羁押三年多。被羁押前,杨清河曾积极申请对超越集团公司等进行破产重整,他认为只要重整,不仅19亿元债务完全可偿还,且还有望再向债权人多支付20亿元。

(责任编辑:娄在霞 HN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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