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倪伟)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今天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规定明确,要求不得炒作明星子女,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规定所称未成年人节目,包括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注重保护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坚持教育保护并重,实行社会共治,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
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的16项内容,包括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崇拜曾经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殖民统治的国家、事件、人物;宣扬邪教、迷信或者消极颓废的思想观念;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及游戏项目等;表现吸毒、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药物;表现吸烟、售烟和酗酒;表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举止行为;渲染帮会、黑社会组织的各类仪式;宣传、介绍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规定要求,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广告方面,规定要求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新京报记者 倪伟 编辑 吕银玲
校对 李世辉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