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保中山分公司与滴滴司机、滴滴公司、滴滴顺风车业务运营商小桔科技等多方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尘埃落定。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保险业巨头人保再次“失利”,判赔死者父母61万余元。由于人保在本案诉讼前已经理赔部分款项,本案判决人保需再支付40余万元。

滴滴顺风车乘客开门,碰撞无证无牌摩托,致骑手小孩毙命
2017年1月29日,滴滴司机李师傅驾驶粤T号牌小轿车(搭载乘客四川人罗先生及另一拼车乘客)沿中山市G105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三鸟市场中巴站附近停车,乘客罗先生打开左侧后车门下车时,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的黄女士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黄女士、及其所背着的孩子受伤及车辆损坏。孩子经中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29日13时17分死亡。
需要说明的是,乘客罗先生在开庭审理时辩称,自己本应从汽车右后门下车的,但由于滴滴司机擅自在途中拼座加人,导致自己从右后座坐到了左后座。如果乘客罗先生从右侧下车,或许可以避免这场悲剧。
出事后,人保理赔25万,滴滴支付2万出头
由于肇事车在人保中山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及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人保向死者父母,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了医疗费约8千元、死亡伤残限额内支付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了约9.6万元;滴滴公司代小桔科技向小孩父母支付了2万零4百元,罗先生支付了7千元;滴滴司机李师傅支付了赔偿款6.4万元(其中人保理赔约3.4万元,个人实际垫付约3万元)。出事后,人保合计向死者父母支付了约25万元。
滴滴承诺死者家属保险赔付后,剩余理赔全归它负责,完成“统一战线”
判决书中直接点明到:在事故发生后的2017年5月17日,滴滴司机李师傅与死者父母曾签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2017年6月28日,滴滴公司员工代表小桔科技与死者父母家属协商,其员工邱某某(工号D0111)手写一份证明。该证明中写有“故后期对于赔偿方面的需要经过司法部门判决,方能继续进行相关理赔工作。(补充:在处理该事故时与事故家属口头承诺,司机保险赔付后剩余全额由滴滴公司承担)”。
由此可见,为何在二审上诉中,滴滴公司、滴滴司机、死者家属好像成了一个战壕里的兄弟,结成了“统一战线”;保险公司却与各方对立,成了“孤家寡人”。
滴滴方两公司“完美出逃”
根据顺风车实际合乘行驶路线:自广州基督教十甫堂至小榄车站,罗先生应支付费用为97.2元,滴滴平台收取4.9元;根据两审法院审理认定,此次事故应由罗先生承担事故70%的责任、由滴滴司机李师傅承担事故15%的责任、由无牌无证摩托车驾驶员暨死者母亲承担事故15%的责任。不过在两审法院判决中,滴滴公司和滴滴顺风车运营商小桔科技均无赔偿责任。

滴滴公司在两审中辩称,顺风车业务是通过小桔公司的平台运行的,因此事故与滴滴公司无关。
而在顺风车订单形成过程中,滴滴平台只负责发布信息而不主动对车主进行派单,由车主自行匹配路线并接单,滴滴平台就匹配成功的订单收取信息服务费(此事故中收取4.9元),小桔公司提供的仅为居间服务。据此法院判定,滴滴公司、小桔科技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成法院判决“大输家”
相反的是,人保提出的相关免责请求,两审法院都未采信。
人保公司认为滴滴司机李师傅将非营运车辆用于出租运营,属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告知保险公司,故人保中山公司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但法院认为,滴滴司机与乘车人按照预设路线,达成合乘出行意向,即是在顺路的情况下捎带同路线的乘客,即使在无人搭乘的情况下,滴滴司机亦会按该路线行驶,并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另外,顺风车费用远远低于出租车,且其目的仅是分摊路费,不能认定属改变使用性质。所以第三者责任险也不予免除。
不过仍需说明的是,滴滴司机李师傅的商业险是按家庭自用车投保的,即是非营业车辆,其保险费率明显低于营运车辆。
最终在人保已经理赔大笔资金后,被法院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死者父母支付赔偿款40万零3797.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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