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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香港接2700万大罚单,一次罚掉一年三成净利!前负责人已被暂停牌照18个月

2019-05-28 07:19:04 和讯名家 
 
招商证券香港接2700万大罚单,一次罚掉一年三成净利!前负责人已被暂停牌照18个月
  清盘近6年,余波仍在。

  这还要从2013年说起,香港证监会首次动用法定权力,向法庭申请将怀疑涉及假账上市公司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金属)清盘。

  2月27日,港证监公告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前负责人吴亦农被暂停牌照18个月;5月27日,港证监对招商证券(香港)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2,700万元港币,原因是其在担任中国金属上市申请的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

港证监表示,招商证券及UBS各自在上市过程中没有履行联席保荐人应尽的尽职审查责任,以处理有关中国金属及其客户的多项不寻常的事实及迹象。
  港证监表示,招商证券及UBS各自在上市过程中没有履行联席保荐人应尽的尽职审查责任,以处理有关中国金属及其客户的多项不寻常的事实及迹象。

  记者注意到,这是继早前因另一位联席保荐人UBS AG及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统称为UBS)在中国金属及另外两家公司的上市申请中犯有缺失而对其作出处分后开出罚单。

  招商证券表示,案件是十年前的,此事不会对招商证券香港的经营与运作产生任何影响,公司目前一切正常。

  一位中资券商高管表示,中资金融机构同时受内地和香港两地监管,但是两地的监管体系有很大的不同:香港是原理监管,要适当,但是没有明确适当的标准;内地是规则监管,有明确的规则条款。因此,在香港监管的适当判断交给了金融机构自身,中资金融机构有时候经验可能是不够的,特别在早些时候。

  一项目保荐存在三方面不足

  港证监此次处罚公告中指出了招商证券(香港)在中国金属上市申请的联席保荐人时存在三方面不足。

1、对已撤销注册的客户的尽职审查不足。尽管招商证券(香港)是在或大约在2008年11月才成为中国金属的联席保荐人,并且在2008年11月之前并无参与就此问题所进行的尽职审查,但招商证券(香港)负有进行尽职审查的独立责任,以便能彻底掌握和了解中国金属的情况,并使其本身信纳招股章程内所披露的资料。
  1、对已撤销注册的客户的尽职审查不足。尽管招商证券(香港)是在或大约在2008年11月才成为中国金属的联席保荐人,并且在2008年11月之前并无参与就此问题所进行的尽职审查,但招商证券(香港)负有进行尽职审查的独立责任,以便能彻底掌握和了解中国金属的情况,并使其本身信纳招股章程内所披露的资料。

  港证监认为,假如招商证券(香港)以专业的怀疑态度审阅UBS及其他专业人士提供的尽职审查文件,便会发现在哪个或哪些公司在关键时间与中国金属签订了合约一事上,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均就中国金属与A公司及/或B公司之间的交易的真实性,引起多个预警迹象。

  港证监认为,有关证据显示招商证券(香港)并无采取任何步骤,以就此问题进行跟进尽职审查。

  2、对第三方付款的尽职审查不足。2008年9月,当UBS仍为中国金属的独家保荐人时,中国金属的申报会计师向中国金属发送了(并抄送予UBS)若干资料,内容是关于其中六名客户曾透过本票及/或第三方付款人安排的汇款支付款项。

  3、对中国金属的供应商及客户的尽职审查不足。UBS曾与中国金属所有供应商进行电话访谈,而在第二次提交中国金属的上市申请前,招商证券亦与两名供应商进行了电话访谈,但没有证据显示它们曾核实受访供应商代表的电话号码及/或身份。

  监管体系不同导致经验不足

  国际化是目前大多数券商的重要战略布局。招商证券年报中也表示,2019~2023年,公司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最佳投资银行”的战略愿景。

  招商证券以全资子公司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为平台开展海外业务。

此次被处罚主体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为招商证券国际附属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 (期货合约交易) 、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业务。
  此次被处罚主体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为招商证券国际附属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 (期货合约交易) 、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业务。

  一位招商证券(香港)内部人士表示,这次罚单因为很久以前的事,影响应该不太大。

  招商证券年报显示,去年全年,招商证券国际全年净利为8941万元港币。

  一位中资券商高管表示,中资金融机构同时受内地和香港两地监管,但是两地的监管体系有很大的不同:香港是原理监管,要适当,但是没有明确适当的标准;内地是规则监管,有明确的规则条款。因此,在香港监管的适当判断交给了金融机构自身,中资金融机构有时候经验可能是不够的,特别在早些时候。

  该高管进一步解释,他对于合规和风险理解,合规是高压线,任何违反合规就会触犯了监管条例,没有任何弹性;风险是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的市场选择,风险方面每个公司不一样,风险应该可控可测可承受。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券商中国。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岳权利 HN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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