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述文件强调,要在较大幅度增加专项债券规模基础上,加强宏观政策协调配合,保持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根据文件有关内容来看,有三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而在此前,专项债由于是债务性资金,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此次有所放松,但有条件要求。
二是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提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松紧适度,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
三是,鼓励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改变目前新增专项债近40%是10年期的现状。
与此同时,文件还提出,三个免责项目,明确政策界限,允许合法合规融资行为,避免各方因担心被问责而不作为,分别是:
一、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以及依法合规支持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
二、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凡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三、对金融机构支持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也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专项债政策“组合拳”协同配合,三大亮点引人关注
根据新华社通稿内容来看,这一政策,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的重要作用,着力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增加有效投资、优化经济结构、稳定总需求,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文件精神要求提出,要科学实施政策“组合拳”,加强财政、货币、投资等政策协同配合。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充分发挥专项债券作用,支持有一定收益但难以商业化合规融资的重大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松紧适度,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按商业化原则依法合规保障重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文件对此有三大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而在此前,专项债由于是债务性资金,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本次有所放松,但有条件要求。
具体来看,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比如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值得注意的是,专项债券不得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放大杠杆。
第二个亮点为,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也就是项目可以组合采取专项债+市场化融资(如贷款)的方式融资。
具体来说,对于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项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以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同时,鼓励保险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中长期限专项债券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此外,允许项目单位发行公司信用债券,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
第三个亮点是,鼓励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
具体来说,就是逐步提高长期债券发行占比,对于铁路、城际交通、收费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鼓励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期限与项目期限保持一致。合理确定再融资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同一项目剩余期限相匹配,避免频繁发债增加成本。
目前,今年新增专项债以10年期居多,以5月份为例,新增专项债的38.50%是10年期。显然,随着监管深化,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将进一步增多。
当年9月底前发行完毕,三大项目可以依法免责
文件提出,要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地方政府要根据提前下达的部分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结合国务院批准下达的后续专项债券额度,抓紧启动新增债券发行。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工作。
对预算拟安排新增专项债券的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各地要均衡专项债券发行时间安排,力争当年9月底前发行完毕,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对此,文件还表示,要研究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将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与全年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挂钩,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较快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支持。适当提高地方政府债券作为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担保品的质押率,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持有地方政府债券的积极性。
同时,依法合规予以免责。既要强化责任意识,谁举债谁负责、谁融资谁负责,从严整治举债乱象,也要明确政策界限,允许合法合规融资行为,避免各方因担心被问责而不作为。
一、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以及依法合规支持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
二、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凡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三、对金融机构支持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也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联讯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奇霖表示:
相比于放松资本金,我们认为 “依法合规可以免责” 这条更值得关注。和房地产、制造业不同,基建投资内源性现金流创造能力较弱,需要依赖外部融资。资金来源中,预算内资金占比不足20%,需要地方政府作为主体加杠杆撬动债务性资金。
2018年基建投资断崖式下跌,一个原因是地方债务高压监管,并将违规举债责任上升到“终身追责、责任倒查”。财金23号文,也对国有金融机构做了规范。据我们了解,不少地方政府和城投,重点是保存量债务,尤其是城投债不违约,但对新建项目并不积极。
此次《通知》规定,在从严整治举债乱象,也“要明确政策界限,允许合法合规融资行为,避免各方因担心被问责而不作为。”对于合规项目,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同时还规定“对金融机构支持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也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这条规定,可能有助于提高地方政府参与基建的积极性。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券商中国。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