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委托他人代办北京户口并转款32万元,未果后张女士将中间办事人诉至法院,要求退还32万元的不当得利。新京报记者今日(6月25日)获悉,北京海淀法院已审结此案,裁定驳回了张女士的全部诉求。
原告张女士诉称,被告吴某是自己的前同事,在得知自己想办理北京户口后,对方主动联系称可以托人办理北京户口,并表示所委托之人已为他人成功办理多次,故双方约定由吴某帮张女士办理户口,不成则全额退款。
张女士通过吴某向受托人转款32万元后,北京户口一直未办理成功。现受托人已经死亡,故张女士起诉吴某要求返还不当得利32万元。
被告吴某辩称,双方之间不形成不当得利,而是无偿免费的合同关系。吴某称自己是出于朋友情谊,帮助张女士委托他人办理北京户口。张女士的钱款最终都给了受托人,其无返还义务。从公平和社会效果的角度来讲自己没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本案中,张女士已经通过自认的方式明确了其将钱款打给吴某是因为要让吴某帮忙委托他人办理北京户口,故张女士的打款事出有因。同时,吴某并未实际获得张女士主张的32万元,而是汇入了受托人账户,因此,张女士的主张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其与吴某之间并不构成不当得利。经法院多次释明后,张女士仍坚持不当得利之诉,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张女士的起诉。
校对 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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