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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部门债务风险更值得重视!三大偿债指标均超美日本等多个发达国家,专家提出控杠杆

2019-08-14 11:39:03 和讯名家 
居民部门债务风险更值得重视!三大偿债指标均超美日本等多个发达国家,专家提出控杠杆
  “非金融企业部门的债务规模和风险有被高估的嫌疑,居民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更值得重视。”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近日发布的“CF40青年报告”——《债务的边界》中,分部门多视角地对当前中国债务规模做了界定和评价。

  报告数据显示,经过四十年扩张,中国各部门的债务规模已经达到了219万亿,增速10%,超出名义GDP增速1.2个百分点。以2018年第三季度国际清算银行数据看,中国实体部门的杠杆率为153%,在全球43个国家中排名第19位。2017-2018年,由于债务存量规模较高以及债务扩张对经济增长的边际贡献日趋减弱,政府推动经济结构性去杠杆,实体经济的债务增速明显放缓。

  居民部门债务压力实际偏高“社会对于居民部门杠杆率的过快攀升有可能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风险隐患的认识还不够充分。”Cf40资深研究员、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张晓慧在点评报告时指出。

  张晓慧表示,目前我国杠杆率偏高的局面并未得到根本扭转,债务问题的体制机制成因尚未化解,结构性债务风险仍较为突出。近年来房价的快速上升以及居民消费信贷可得性的增强也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助力居民部门杠杆率爬升的推手。

  报告分析,近几年,中国居民部门杠杆率增幅已和美国、日本在金融危机前的增幅相当,中国居民杠杆率存在上涨过快问题;从微观角度看,居民部门负债/可支配收入、还本付息/可支配收入和居民部门负债率三个偿债指标均超过美国、日本等多个发达国家,居民部门债务压力实际偏高。

  在张晓慧看来,居民部门杠杆率快速上升,有利的方面是可以推动居民家庭消费升级,进而加快我国经济向内需驱动模式转变,不利的方面是当实体部门的投资仍主要依赖居民部门过剩储蓄转移的情况下,随着居民部门债务负担大幅增加,储蓄能力下降,居民部门对实体经济的储蓄净输出也会趋于下降,从而直接影响企业部门贷款,削弱实体部门投资能力。而且居民债务过于集中在房地产领域,容易助长房地产泡沫,影响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张晓慧指出,当前的重点任务在于进一步控制好居民部门杠杆率的增速,优化杠杆结构,防范局部风险点,特别是对居民部门在房地产领域的加杠杆要进行控制,尽量减少对经济的影响。

  改善地方政府投融资生态化解隐性债务

  近年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开始凸显。去年以来,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系列文件相继下发,标志着该问题的治理已经成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重点问题。报告从资金使用投向角度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进行的估算得出,2018年底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大约在21.39—45.14万亿元之间。

  报告指出,部分地方政府的债务尤其是隐性债务风险偏高,全国至少有21个省级行政区的政府债务率(含隐性债务)超过了IMF的警戒线150%。若进一步考虑到区县级财政实力分化更严重,部分地区的财政偿还能力更弱,隐性债务续接对财政的依赖度更高,债务风险会更大。

  针对当前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在的困境,报告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认为当前防范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主要思路是坚持中央不救助的原则,以遏制增量和化解存量债务为核心,“一城一策”。可以考虑出台有条件置换方案,避免利息成本过高,流动性不足带来新的风险。从长期看,更为关键的是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改善政府投融资生态,降低无效低效投资,分清基础设施建设事权责任,增强政府投资活动和各类债务的透明度。

  在化解存量和遏制增量债务方面,CF40成员、财政部金融司司长王毅表示,从现实情况看,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是化解隐性债务的主要方式,需要强调的是,依靠前一种方式的前提条件是不仅要资产覆盖债务,还要让平台公司持续经营。在遏制增量问题上,地方政府要量力而行,充分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加大财政约束力度,不让不具有还款能力的项目上马。

  影子银行治理要规避次生风险

  2017年以来,针对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隐患,金融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整治乱象专项行动,出台“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等针对重点领域的监管政策,遏制影子银行风险快速积累势头,引导其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和监管仍面临诸多问题。如,我国的影子银行包括哪些机构和业务领域?治理影子银行风险的国际监管改革经验是否可供借鉴?当前在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融资难”的背景下,影子银行治理工作是否仍然持续开展,“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等政策的实施何去何从?

  报告指出,我国影子银行机构和业务虽然形式复杂多样,但其业务实质与国际分类和界定非常接近,绝大多数的我国的影子银行业务可以对应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狭义影子银行业务分类之中。

  但不可忽视的是,我国也存在一些“人无我有”的“非典型性”影子银行业务。如“银行的影子”,即银行表内资金通过各类资管计划的SPV投资,最终投向类信贷资产;非正规或非持牌机构开展的各类债券类融资业务、P2P网贷平台,各类机构在地方交易所发行的融资计划等。“实际上,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内行和范围非常丰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管产品、资产证券化、融资融券等典型性业务发展迅速,与传统银行体系、金融市场之间的关联性、复杂性日益上升。”报告指出。

  针对影子银行的影响,报告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一是要持续有效监控治理影子银行业务,在治理原则上突出两点,一方面要加强影子银行和传统银行体系的风险隔离,包括但不限于坚持影子银行业务与传统银行业务的法人隔离,针对商业银行为影子银行提供的各类融资、担保和流动性支持,加强相应的资本、流动性监管要求;另一方面要引导影子银行规范化、简单化、透明化。

  二是要针对不同特征的影子银行业务分类施策。对于“人有我有”的典型性影子银行业务,可充分吸收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加强风险约束,引导业务的规范化,避免脱实向虚。对于“人无我有”的非典型影子银行是当前重点的治理领域,如对于无照经营、非法金融活动,以及通过多层嵌套规避监管、高杠杆等业务和产品,应有针对性的持续治理,整顿金融秩序。

  三是防范规范治理过程中产生的次生风险。注重两个方面,一是顺周期性,可考虑在加强影子银行融资监管的同时,适度放松表内信贷相关的限制条件,避免社融大起大落。另外要注重复杂的关联性,防止一刀切产生的连锁反应引发金融市场震荡。

  四是科学定位和监管影子银行,使规范、可控的影子银行业务成为传统银行体系的补充。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券商中国。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娄在霞 HN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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