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4日电(魏薇)因违法发放贷款,益阳农商银行沧水铺支行副行长晏某某不仅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还受到了法律制裁。日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披露晏某某违法放贷的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晏某某原系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农商银行”)沧水铺支行副行长,分管信贷工作并兼任信贷员。
根据益阳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贷款人提出申请后,信贷员对贷款人的资格和贷款项目审进行调查,再实行分级审批,分支机构自主审批权限内贷款,超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沧水铺支行的自主审批权限为50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6年5月至8月,刘炳坤(在逃)因经商需要资金,要求胡介华、胡谅、胡立新、刘运财、张细林帮忙向益阳农商银行沧水铺支行申请贷款。
被告人晏某某在担任主信贷员期间,没有对贷款人及担保人提供的房屋信息、资产设备购置、经营项目、经营场地、合同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调查,因胡介华等五人曾在益阳农商银行贷款并如期归还,晏某某在收到贷款申请资料后直接填写各项报表,编写了不实的贷款调查报告、个人信用报告、客户评级授信报告,再将所有资料交本行审贷小组审批、行长签发。
随后,益阳农商银行于2016年5月19日向胡介华发放贷款150万元,于2016年6月28日向胡谅发放贷款60万元,于2016年7月3日向胡立新发放贷款60万元,于2016年7月6日向刘运财发放贷款90万元,于2016年8月19日向张细林发放贷款150万元,益阳农商银行共计发放510万元贷款。
上述贷款逾期后,益阳农商银行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判令胡介华、胡立新、刘运财、胡谅偿还贷款,并由相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侦办益阳农商银行被骗取贷款案的过程中发现晏某某有违法发放贷款的重大嫌疑。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晏某某经益阳农商银行经检部门工作人员通知并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月21日,被告晏某某代张细林偿还了贷款5万元。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发后,被告人晏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贷款的发放需要经过金融机构多个部门审批,对被告人晏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晏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1月,金融监管机构也对益阳农商行沧水铺支行及直接责任人晏某某的违法放贷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晏某某在担任湖南益阳农商行沧水铺支行副行长期间,对该行贷前调查失职造成贷款出现损失行为负直接责任,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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