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核酸检测、14+7隔离没必要?不配合防疫将受罚!立法修法已启动

2021-06-10 09:22:02 和讯名家 

  导读:对于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等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   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ID:jjbd21)

  作   者丨王峰

  编   辑丨林虹

  图 / IC

  高考结束,疫情防控也不能松懈。6月9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通知,要求做好高考后师生服务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考生家庭居住地在封闭、封控区域外的,5月31日后,师生在校住宿封闭管理连续计算达14天、连续四次核酸检测阴性(原则上1、4、7、14天,最后一次应为鼻咽拭子核酸检测)的,可采用严格的点对点方式从学校转运回家,按属地防疫要求,严格居家隔离观察7天。

  任何疫情防控安排都需要纳入法治轨道,尤其是需要对个人自由适当限缩之时。除了“14+7”的隔离观察举措,全员核酸检测亦是疫情防控中摸索出的重要经验,需要得到公众的配合。

  对于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等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应该同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相应的立法修法工作已经启动。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将被处罚

  疫情防控过程中,接受流行病学调查是重要的防控举措。

  但在6月8日广州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建山介绍,出现了少数人不配合流行病调查等情况,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月6日下午,广州市从化区防疫工作人员,拟对城郊街新城西路某旅馆的住客肖某进行现场核酸检测。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劝说,肖某仍然拒绝开门配合。此后在准备检测时,肖某手持铁叉暴力攻击现场执法民警,被民警制服并将其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目前,肖某因涉嫌袭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依法给予处罚。”张建山提到,主要涉及妨害执行公务行为、散布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

  配合检测体温、出示健康码、提供核酸检测证明,这些都是疫情防控的常规动作,却没有具体写入法律,是否人人都应严格执行?

  答案是肯定的。一名行政法学者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疫情防控需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但法律规定是原则性的,一般是制定正当程序,将合法性举措授权给有关部门行使。

  张建山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广州市及时出台《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授权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报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防控举措要与权益保护相适应

  隔离观察治疗同样是疫情防控的关键举措。“甚至是传染病防控最直接、最有效、最核心的方法,因此也最需要依法进行。”上述行政法学者说。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广东省教育厅6月9日发布通知,对学校在封闭区域(含中高风险地区)、封控区域(含中风险地区)内的住校师生,实行精准分类,服务到位。

  其中,家庭居住地和学校在同一封闭、封控区域的,各地要协调安排专人专车点对点将师生转运回家,按所在区域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管理。

  家庭居住地和学校分属不同封闭、封控区域的,原则上参照第一种情况处理,点对点转运时,应加强疫情防控管理,避免中途停留。

  因此对于大考结束的高三学子来说,真正的自由需要再耐心等待一段时间,否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6月7日上午,广州市荔湾区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辖内海南村有3名男子违反居家隔离防疫要求,在海南村2队鱼塘钓鱼。经查,这3人违反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5号通告中“严格居家,足不出户,执行封闭管理”的规定,被予以治安处罚。

  同接受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相比,隔离治疗观察更为限缩个人自由,因此需要保持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上述行政法学者认为,相关部门执法时需要秉持比例原则。某种防疫措施的实施是否具有合理性,不仅取决于是否有效,还取决于该措施是否对隔离对象损害最小。《突发事件应对法》就对此有相关规定。

  “只要涉及公共卫生,就会出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矛盾。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于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与病人密切接触者所采用的措施在性质、方法和程度上都有不同,因而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说。

  推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已成为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建设的应有之义。

  专家认为,结合此次疫情防控经验,应将实践摸索出的防控举措写入法律,取得法律依据,同时完善相关法律程序,确保防控举措科学合理。

  王晨光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现行法律规定的应急措施并不完善,因此应吸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有益经验和教训,增加并完善应急防控措施,如“居家隔离”“封闭式管理”“闭环管理”等新措施,在法律层面上为这些措施提供依据。

  当前,国家卫健委正积极推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制定,此外,2020年10月,《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多项内容,比如,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等,从而为社区采取隔离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以隔离为例,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多项改变。首先,在隔离治疗之外增加规定可以进行医学观察;其次,隔离期限由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改为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确定;再次,增加了被隔离者的法律义务,即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医学检查、检疫、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等措施。

  “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情况下,行政执法效率将大大提升。”上述行政法学者说。

  本期编辑 黎雨桐 实习生 杨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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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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