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7月30日,许女士的15周岁儿子独自一人在浙江台州玉环市大麦屿辖区某电动车商店,利用暑期打工赚的钱购买了一辆价值3530元的电动车。许女士得知后,认为孩子尚未成年,不应该购买电动车,故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但经营者不同意,引发纠纷,遂向玉环市消保委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玉环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实地调查了解发现,许女士的儿子作为一名未成年人不符合驾驶电动车条件,其到店购买大额商品,电动车商家未经核实就向其出售商品,经营行为存在不当。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并向电动车商家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商家对该电动车给与退货处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退货退款,但鉴于该电动车已经使用过,且属于定制产品,需要支付430元的折旧费,退还3100元给许女士,许女士将该电动车退还给商家。
在本案中,许女士的儿子只有15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许女士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购买手机本身并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有效。由此可见,许女士儿子购买电动车的行为归于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许女士儿子与经营者之间的口头购买合同未经追认,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最终许女士退回该电动车,经营者在考虑了折旧后,退回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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