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建立产业界数据产权保护制度,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明确市场主体对其持有的数据享有的权益内容,为社会资本投资数据的加工处理、投资数据利用树立信心。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被明确为2022年政府工作任务之一。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完善数字经济治理,释放数据要素潜力,更好赋能经济发展、丰富人民生活。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也成为代表委员们的热议话题。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常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带来了“建立产业界数据产权保护制度,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
提案对加快构建产业界数据产权保护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一是建立产业界数据产权登记系统;二是授予产业界数据处理者合理的数据产权;三是建立全国联网的数据中心。
何志敏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表示,建立产业界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就是要通过授予产业界市场主体对其持有的数据以一定的产权,明确市场主体对其持有的数据享有的权益内容,为社会资本投资数据的加工处理、投资数据利用树立信心,为数据的交易流转提供规则框架。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
究竟如何保护产业界数据处理者数据产权,难点和意义又何在,这对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将发挥哪些重要作用?何志敏在采访中对这些关键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解读。
为数据交易流转提供规则框架
《21世纪》:为什么说建立产业界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是大规模开发利用数据的基础。合法合规开发利用产业数据的前提是什么?
何志敏:数据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健康且有效率的数据要素市场应当基于明晰的产权制度。没有产权保护,数据的采集和利用将会固定在一个预定的场景下和使用范围之中,也很有可能因为交易成本过高而滞留在数据的采集、加工者手中。构建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明确数据权属,不仅能够激励数据的采集、加工,而且可以鼓励数据处理者创新数据的利用方式,促进数据流通交易、实现数据资产化;更为规范数据采集、加工、利用、交易等不同阶段所涉及的个人、产业界市场主体、国家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分配提供基础。这对于我国数字经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从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国家数据安全的角度,对数据采集、加工和利用活动作出了具体规范,给数据处理活动提出了详细的合规要求。我国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相关的产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这两部法律的要求,保护公民对于其个人信息的知情、查询、更正以及删除等权利;同时建立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数据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涉及数据出境情况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切实维护国家数据安全。
《21世纪》:和其他类型数据相比,产业界数据合规利用面临的主要难点有哪些?建立产业界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想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何志敏:与产业界数据相对应的是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和个人持有的个体信息(也可以称为个人数据)。产业界数据就是由市场主体合法合规采集,经加工处理后适合于产业开发利用的数据,范围很广泛,囊括了各类市场主体为产业上的用途而采集加工的数据。
与公共数据和个人数据相比,产业界数据合规利用存在的难点是多方面的,除了要在数据采集、加工、利用阶段按法律要求保护个人信息、维护国家数据主权与安全等合规要求之外,更重要的难点在于数据的创新性使用和交易、流转过程中的合规要求不明确,数据处理者对数据的财产性权益不明确。这造成了社会资金在数据采集、加工领域的投资是相对谨慎的,不利于数据处理行业的快速发展。
建立产业界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就是要通过授予产业界市场主体对其持有的数据以一定的产权,明确市场主体对其持有的数据享有的权益内容,为社会资本投资数据的加工处理、投资数据利用树立信心,为数据的交易流转提供规则框架。
探索产业界数据产权保护制度
《21世纪》:建立产业界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将为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带来哪些重要作用?
何志敏: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数据的大规模开发利用,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鼓励社会资本向数据采集、加工和利用产业进行投资,为社会创造更多、更优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二是赋予市场主体对其持有的数据以一定的产权保护,有利于维护数据要素市场竞争秩序,防止过度竞争造成资源浪费。三是可以促进数据要素流通,提高数据经济价值。
《21世纪》:请您介绍一下国内国际在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方面已有的一些有益做法?这对探索建立产业界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何启发?
何志敏:目前,国内主要是通过三种方式进行保护。一是某些数据是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组成的,或者数据的编排本身构成汇编作品,可以用著作权的方式来进行保护。二是对于一部分具有比较高经济价值的数据,比如科研实验数据,数据持有人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保密管理,这些数据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护。三是如果数据持有人认为他人采用了不合理的手段获取本人持有的数据,未能遵循行业内形成共识的竞争原则,就可以向法院主张该他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并且,近年多个地方省市在数据立法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尝试。例如:浙江省发布了《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数据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这些探索和尝试都为国家的数据产权制度建立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
实践给我们的最大启示在于,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理念、立法技术、制度运行的组织体系,都可以为将来建立专门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提供良好的借鉴。以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为蓝本来设计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制度建立和运行的成本,减少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和运行的阻力,实现加快建立数据产权保护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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