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建议制定“破产重组法” 维护市场主体权益

2022-03-08 22:32:44 21世纪经济报道 微信号 

  作 者丨王俊

  编 辑丨陈磊

  伴随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全国登记在册市场主体也突破1.5亿户。如何持续激发1.5亿市场主体活力,成为中国经济2022年发展的关键因素。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带来了不少关于保障市场主体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法律体系建设相关提案。他建议,保障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立法,将“破产重整”的内容从破产法中独立出来,并结合金融市场与并购重组的实践形成统一的“破产重整法”。

  并且,建议推进制定《民营企业法》,将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政策与精神法定化、具体化、落实化。

  将“破产重整”单独立法

  维护市场主体权益

  《21世纪》:今年你提出要保障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立法,有何考虑?

  吕红兵:从法律对市场主体的意义而言,应“全程”立法、行“全面”覆盖,即从市场主体“出生”到“死亡”的“全生命周期”,都应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引领和保障。总体而言,我国目前有关市场主体“生”的规范相对健全。

  《市场主体登记条例》今年3月1日起施行,基本解决了与新时期市场主体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比如,登记管理法规体系比较零乱,不利于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指引;制度规则不统一,制度规则的系统性、科学性有待提升;内容相对滞后,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等。

  市场主体的“死”与“生”一样,同样具有法律后果和责任意义。2006年通过的《破产法》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俗话说:“不破不立”。从企业运营过程来看,“破”不是目的,“立”才是宗旨。因此,“破产重整”应当成为“主角”,作为“重点”。目前作为破产法中的专章,“破产重整”相关内容还是非常单薄,并不能完全适应目前市场上企业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的现实需要。

  《21世纪》:你的提案中提到将“破产重组”单独立法,这是出于何种考虑?

  吕红兵:上面提到,目前法律中“破产重整”的内容已不能适应目前的现实需求。过去谈到破产企业,往往是普通的企业,而现在涉及有可能破产的企业,往往是上市公司或者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此过程当中,涉及到破产法与证券法,特别是与证券法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违反证券法规的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等问题的关联性,需要统筹协调、综合把握,平衡保护债权人权益与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关系。

  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规范的不系统、利益平衡原则的不明确,构成了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的痛点和难点。

  因此,我建议将“破产重整”的内容从破产法中独立出来,并结合金融市场与并购重组的实践形成统一的“破产重整法”,其目的是将重点放在重整本身。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均衡保护公司利益或者说投资人利益,这对维护市场主体权益、保障员工劳动就业、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等都有现实意义。

  此外,采用“提取公因式、合并同类项”的方法,强化从组织形式与法律责任角度的立法。依据民法典中有关法人、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统筹制定“企业基本法”,突出以营利为目的的自然属性,并强化企业产权保护;同时以此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一般法”,并对上述这些“特别法”作出系统化的修订。

  应加快转移支付制度立法

  《21世纪》:今年你提案建议研究制定《民营企业法》。提出该建议是出于哪些考量和依据?

  吕红兵:我们注意到,1978年至2020年,中国GDP增长了39倍,民营经济贡献了“5、6、7、8、9”,即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以及90%以上的企业数量。截至2020年年底,我国民营企业已经达到4000多万家,在各行各业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此背景下,推进制定“民营企业法”是长远之计。因此,建议推进制定《民营企业法》,将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政策与精神法定化、具体化、落实化。

  《21世纪》:你的提案对“共同富裕”的关注度很高,其中提到强化与二次分配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能具体解释一下其中考量吗?

  吕红兵:对于二次分配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完善税收制度,直接税改革是重中之重。应适时依法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目前我国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繁多,分种类、按行业,因时、因地,长短不一、对象各异。应出台统一的“税收优惠法”,对各类税收优惠,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做出更高层级、更为稳定、更加长远、更有预期的法律规定。

  其次,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今天,我国社会保障的内涵被大大地丰富了。在住房保障方面: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考虑尽快制定住房保障基本法。在公共卫生方面:在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基础上,适应构建强大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需求,制定公共卫生基本法。在公共教育方面:应当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教育均等化,统一制定公共教育基本法。在公共文化方面:应突出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主题,制定统一的公共文化基本法。在公共法律服务方面:应出台公共法律服务基本法。

  再次,应加快转移支付制度立法。目前我国只有一个由财政部制定的属于部门规章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法律上层级显然不高,实施随意性明显过大。因此,应制定“转移支付法”,明确转移支付的目的、原则、方式、资金用途;强调转移支付须与各级政府预算同步,实行预算管理;规定相关项目公开制,接受社会监督;确立专门中央转移支付管理机构等,从而提升转移支付的规范性、效率化。

  本期编辑 刘雪莹 实习生 林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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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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