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爽
日前,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集体土地收储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据悉,各区经济发展用地留用指标比例最高限额为:市南区20%,原市北区(含浮山新区)23%,原四方区26%,李沧区30%。
征求意见稿提到,集体土地配置由市统一征地服务中心按照工作规程,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组织实施,将其土地逐一划分为安置用地、补亏用地、经济发展用地和一般可征地。实施集体土地配置应当优先保障安置用地、补亏用地,妥善留用经济发展用地,统筹考虑经营性用地与公益性用地纳入储备的规模和时序。
其中,集体土地配置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留用经济发展用地以及政府统一征地、储备等工作的依据。未经批准土地配置方案的集体土地,收储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据介绍,集体土地纳入储备后,收储补偿费按照土地配置分类确定的标准核算;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按照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计算。
据介绍,为鼓励经济发展用地买断收储,对于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经济发展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动将其以买断补偿方式纳入政府储备、入库管理,统一实施规划和开发利用等工作。收储补偿费按照规划用途评估地价扣除国家、省、市计提的各项基金后的80%(含土地储备成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核算,完成土地入库后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同时,还支持回购经济发展用房。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优先定价回购该组织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经济发展用地上所建房屋(商品住宅除外),回购面积、价格等事宜由区政府核定,可以纳入土地出让附加条件。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收储补偿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执行,由市统一征地服务中心按标准进行核算,按规定组织资金清算和支付工作。
这其中,补亏用地、经济发展用地出让后,因规划变更、实测增容、地下空间利用等原因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不纳入收储补偿费的核算基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边角地,可与该组织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集体土地搭配一并收储,其收储补偿费用列入该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土地储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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