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何某某诉曾某某、罗某某、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曾某某的涉案行为应当分为当时及嗣后两个阶段予以评价。
对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通报全文如下↓
当事人@追风小叶QQQQ 发视频回应称:语言的尽头是沉默…我什么都不想说了,兄弟们说吧…
据本人表示:很遗憾,个人倾向于继续上诉。
(图源网络 中国小康网综合“成铁第一法院”微信公众号、@追风小叶QQ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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