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陆先生与黄女士陷入爱河并开始商议结婚事宜。在准备婚礼的过程中,陆先生将个人收入交由黄女士管理,并多次向其转账。然而,到了2023年,由于长期分离,两人的感情出现了裂痕,最终导致分手。分手后,陆先生要求黄女士返还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总计108万余元。
7月9日,深圳政法委官方微信号通报了这一案例。法官在审理此案时指出,陆先生在恋爱期间共向黄女士转账301938元,其中部分款项确实具有彩礼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陆先生出于结婚目的而给付的钱款属于彩礼范畴,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他有权要求返还。
法官同时指出,陆先生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的钱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以及借用黄女士账户向案外人的转账等,均不属于彩礼范畴。考虑到黄女士在同居期间曾因宫外孕接受流产手术,法院酌情判决黄女士返还陆先生20万元。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