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某加入某医疗公司担任内勤和销售工作,其月薪由基本工资24000元和内勤绩效6000元组成。根据公司考勤制度,员工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离岗超过60分钟,将被视为旷工一天。考勤制度规定,每月迟到累积超过10分钟但不足30分钟,将扣工资1%;迟到超过3次,从第4次起,每次迟到视作旷工一天,旷工一天则扣8%的工资。基于此制度,江某因多次迟到被扣款总计20余万元。
江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扣除工资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要求支付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江某的请求,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公司对此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对迟到行为进行处罚,但行使管理权应合理且善意。普通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扣除多倍工资既违背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法院认为,按劳动者日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期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经核算,江某实际缺勤应扣工资为1.2万余元,因此判决公司支付江某工资差额19万余元。
用人单位在制定考勤制度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合理设定处罚标准,避免过度惩罚。同时,劳动者也应遵守公司规定,减少迟到等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这起案例,我们看到了法律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作用,也提醒了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合理性和人性化。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