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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会否加剧互金严冬

2019-01-14 19:24:04 和讯名家 

  那些杀不死我的东西,只会使我更强大。

  ——尼采《偶像的黄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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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文学家孔尚任曾有不朽名著《桃花扇》传世,文中历史上被多个场景感时伤逝、反复吟唱因而更加不朽的戏词 “眼看他起朱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 现如今被用来形容互联网金融泡沫破碎的惨淡。只是当时的南明朝廷尚有 “五十年兴亡”,眼前的互金行业满打满算却不过十年光景。

  业务收缩、裁员风起,本来凛冬已经足够严苛,没有必要再炒热点、贩鸡汤,然而笔者想来,与其被一则则不断把互金打入谷底的大新闻、小趋势搞得心神不定,更不如踏实下来关注那些在不声不响中悄然成型的被流行话语形容为“灰犀牛”的东西。

  于是就有了本文。

  没错,这里的 “灰犀牛” 就是题目中所提到的 “竞争政策”。所谓竞争政策,是一国政府为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促进资源在竞争中得以有效配置,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内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而采用的政府干预措施,其核心正是近年来崭露头角的反垄断政策。那么,竞争政策由书本来到人间,会否在这艰难时节加剧互金严冬?

  ◆  ◆  ◆

  一、互金并不是“无缝之蛋”

  虽然互金行业总是宣称自己的技术本位、公益价值、开拓精神,然而国际经验告诉我们,这些并不是阻止竞争政策实施的理由。就拿自诩市场经济的 “前进灯塔”、“山巅之国” 的美利坚来说,无论二十世纪初的金融机构还是本世纪初的技术企业,竞争政策的大棒何时不是说动就动?

  我国亦然,就在互联网金融享受 “烈火烹油、鲜花着锦之盛” 的当下,对其予以规制的竞争政策悄然成型:

  在顶层设计方面,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 “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并作为市场机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予以关注;

  在具体执行层面,自《反垄断法》颁布十年来,人民法院新收垄断民事案件年均增长率达到35.6%,我国已经成为 “与美国、欧盟并列的全球三大反垄断司法辖区之一”。

  还不够警醒吗?或许,官方的语言可能流于形式;也或许,单薄的数字不足以震撼人心。那就直接深入到社会观感吧:不管是已成气候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还是 “中道崩殂” 的众筹、发币,互金各个细分市场中有哪几个不被公众认为不被某些 “大厂”、“头部” 把持呢?

  更严重的,互金领域对竞争秩序的冲击不仅仅是静态的市场份额,更有动态的商战博弈:从被讥笑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的种种 “二选一”,到被怀疑 “经营者集中” 的种种 “合并”,再到被视为给 “垄断协议” 提出新课题的 “算法合谋”,短短五年时间,中国互金从业企业竟已把西方一百余年竞争政策所涉及的非法形态全部 “达成”,且这些企业我们全部耳熟能详,他们全部无一幸免。

  屋漏偏逢连夜雨。互金的上行时期适逢实体经济的下行时期,又与加强监管、提升治理的政策诉求狭路相逢。本来,互金企业尤其是头部企业的成长乃得益于监管空白下对公共利益空间的 “侵蚀”,这些年又在市场规律及产业政策操弄下集中度不断上升,在各个细分场景复刻 “寡头垄断” 的市场格局,其崛起后对国家网络安全、信息主权的影响也令人侧目。

  正在互金企业们为自己社会价值焦虑、争取之际,国家却蓦然发现,过去的政策或治标、或务本;或司法、或行政;或信息、或金融;衔接不足的制度设计造成了磕磕绊绊的政策执行,一个综合性的、直接以符合意识形态要求的健康市场秩序为圭臬的政策实施呼之欲出,这就为竞争政策的大展拳脚预留了空间和舞台。

  竞争政策并不只有冰冷的利益算计,还有温暖的人文关怀,这主要反映在对社会福利、特别是消费者权益的关照上。回顾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或许是过去那一届用户不行,或许是后来机构们过于急功近利,这个行业一直没有建构起健康、可持续的盈利模式。

  互金企业以免费、让利、红包招徕用户,但在这种模式下,用户注定只能成为企业盈利的客体而非服务的主体——我既然在你身上赚不到钱,那就拿你去赚钱。于是,用户首先被 “物化” 而实质上失去了其作为权利人的尊重,其次在技术压榨和信息滥用之下,精神上起码的安宁权也无法得到保障,最后,原本是自己财产权利之一种的信息权始终没有享受完整保护。以上林林总总,竞争政策自是不能无动于衷。

  ◆  ◆  ◆

  二、互金对竞争政策的新挑战

  更何况,互联网金融天生自带吸睛光环,短短数年的业务开展就已经吸引了竞争政策从实务到学界的重重关注,这时想必再纵然有抽身而退、保持低调的主观意图恐怕也已是无力回天。

  第一是商业模式的传导性。传导性在竞争政策上不是新问题,互金商业模式的传导性才是。过去虽然对企业的竞争优势的跨界传导有所讨论,但考虑到边际利润的要素,往往认为企业并没有向外投放竞争优势的主观意愿。

  但互联网金融的崛起改变了这一切,不仅仅是外观上的数量更加频繁,规模更加巨大,更是因为根本上互联网金融就是依靠资本加持不断在外部领域复制业务逻辑,以规模冲淡利润叙事。

  再往深度研讨,作为互金母体的互联网经济,本质上就是由整合信息流、业务流、资金流乃至物流而成平台,由平台而生态,不但降低了渗透的行业门槛,更是将渗透作为了业绩的主流。竞争政策不应关注传导性的辩护由此轰然倒地。

  第二是算法的一致性。不管是或主动、或被动地接收广告推送,抑或享受据说由大数据、云计算优化的打车等服务,“算法歧视” 恐怕已是多数消费者感同身受的苦痛,然而这与 “算法一致” 却又无法相比。

  一方面,大企业、大平台天然就具有算法优势,同时既有主观动机、又有实际行动先去影响自身生态企业、继而对行业相关企业施加算法影响;另一方面,投资等市场的逻辑以及算法本身的运行规律客观上也确实会导致结果上的一致性。

  这样,不论主观状态如何,算法一致构成了事实上的 “合谋”,价格等要素的竞争于是被排除了,以选择权为基础的消费者自由也被剥夺了,更有甚者,共谋导致共振,其对市场的冲击恐怕非经典意义上的 “协同行为” 所能比拟。

  第三是数据的资源性。过去,数据仅仅是工业经济的附属品;现在,数据已经是网络经济的驱动器;未来,数据更将成为智能经济的接生婆。

  过去在竞争政策的视野里,只关注被规制企业的业务和资本要素,老摩根纵使能实质发挥中央银行职能又如何,最终摩根财团也是被分而治之。

  现今的互联网金融虽然不能与前辈相提并论,但在其业务发展中,数据迅速成长为除业务、资本外的第三逻辑,不仅成为其在市场上纵横捭阖的利器,更令监管当局投鼠忌器。是的,业务可以拆分,资本可以压缩,可对于天然就具有汇通和外部性的数据,竞争政策的工具箱竟然一筹莫展、乏善可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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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竞争政策的局限性

  是的,一筹莫展、乏善可陈,竞争政策工具的局限或许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抗辩竞争政策实施的最好理由:

  公有化吗?互联网金融乃至互联网经济都不同于水电燃气,他们不仅是最活跃的经济部门,担负着开启下一轮经济成长周期的重任;从性质上也与后者迥然不同,即便是社会福利的计算,公有化恐怕与利用市场机制使其保持发展活力想去甚远。

  罚款吗?互联网金融是建立在双边乃至多边市场基础上的平台经济,其对罚款的转嫁和吸收能力不是传统行业所能比拟,在这里,罚款的最终结果不过是向行业用户“征税”,无法触及从业企业的根本。

  拆分吗?如前所述,工业经济的企业可以也容易拆分,而今对大型互金企业的拆分却已是一种“知识上的僭妄”,拆分建立在审慎而全面的了解基础上,而这种程度的了解恐怕即使是号称知识密集型的企业本身也难以做到。更不要说对于以数据、算法作为核心优势的互金企业,传统上以规模为导向的规制方式不免已是明日黄花。

  除了应用层面外,竞争政策在价值层面也不无讨论空间。究其本质,竞争政策是以 “有形之手” 保障 “无形之手”,是 “以暴制暴” 的 “必要之恶”,但即使是这样对于有道德洁癖的保守市场派来说也是无法忍受。具体到互联网金融这个横向上沟通渗透各个场景,纵向上沟通现在未来的庞大网络节点行业,受制于信息匮乏和知识欠缺的执法者显然并不具备 “上帝视角”,这使得不管以何种形式的竞争政策落地都不免产生难以预估的影响。另外,当前 “稳字当头” 的政治语境无疑也具有很大意义上的阻却效应。

  ◆  ◆  ◆

  四、回归初心再出发

  竞争政策在应用和价值层面的局限性固然会影响其实施,不过 “影响实施” 并不意味着 “不能实施”,且其实施也并不尽然是暴风骤雨的行政执法,也可以是个案处理的司法审判,更可以蓄势待发的发挥威慑。

  如此,计将何出?答曰:回归初心。

  而这个初心,既是互金行业的,也是竞争政策的。

  竞争政策的初心,是保持健康而充满活力的市场状态,而这种市场首先是有界定的 “相关市场”。相关市场界定是竞争政策执行的起点和核心内容,形象地说,相关市场的圈画的越大,相关企业及其行为对竞争秩序的影响越小,反之亦然。

  过去,互金企业之所以被竞争政策 “盯上”,乃是在于自己在传统金融和实体经济之外,利用技术和商业模式构筑壁垒,自己构建了独立的互联网金融 “相关市场”,这自然也是对当年那个胸怀普惠理想的草根金融的自我背叛。

  未来,互联网金融还是要回到做渠道、做技术的初心,回到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拆除自我设限的“相关市场”壁垒,不仅与生态,更与全行业、全社会共享数据、算法等成果。

  竞争政策的另一颗初心,还在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这不仅符合竞争政策和消保政策合流的趋势,更是揭示了互联网金融真正的立足点所在。对于互金行业来说,规避竞争政策实施,不应寄托于政策本身的局限,更不应聚焦于监管者的捕获,而是应该回到那个为消费者创造价值的 “古典互联网”。

  当然,这种回归虽然意味着对 “割韭菜” 模式的否定,但也并不是对商业的放弃,而是要真正将客户当用户,探索与客户共生共利的可持续商业模式。

  反过来,将竞争政策从行业的宏观大视野抽出,着眼于细小而微的消费者个案保护,也是给予了竞争政策科学而稳妥的立足点,缓释了针对行业的行政政策的破坏性和不可知性。所谓 “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竞争政策中间复杂的制度博弈和利益算计之下,最根本的,还是对一个个消费者个体利益和感知的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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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

  在本文即将收尾的时候,又传来了央妈将 “加强金融科技应用与管理” 纳入19年重点工作的消息。

  于是,天更冷,风更急,竞争政策会否加剧互金严冬?会的,不过,竞争政策加剧的只是部分互金企业的严冬,而恰恰通过对这些企业“过冬”的高标准要求,给予了整个互金行业春的希望。

  过去,外企的规制涉及政治层面的得失计量和法律层面的管辖冲突,国企的规制则由产业政策操刀,无需竞争政策登场,后者地位难免尴尬。这一切在互联网经济、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后有了质的改变,而此前不久反垄断执法权力在市场监管部门的集中更是使竞争政策成为了 “有牙的老虎”。很显然,竞争政策已如同民事、经济法律般,成为今后业界必须适应的法律环境。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早做打算,未雨绸缪,方为上策。

  FintechEco研究院联席院长:由曦

  畅销书作家,著作《蚂蚁金服:科技金融独角兽的崛起》(中信出版社),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金融互联网分会暨中国网络金融联盟专家

  FintechEco研究院联席院长:付学军

  畅销书作家,著作《教你炒股票之缠论新解》(中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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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季丽亚 H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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