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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破产法此前仅涉及企业而不涉及自然人,因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了分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要求。该要求引发了各种版本的解读:一种观点认为诚实而不幸的人终于得到了保护;一种观点却认为此举会鼓励合法逃债,保护了“老赖”;还有人认为这是在为戳破房地产泡沫做准备,因此保护的是房产负债人。
追根溯源,破产制度来源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信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处理问题。100多年前,汽车价值不菲,通用公司为通用汽车的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甚至为其直接提供信用贷款,不仅帮助消费者提前消费,还靠这个方法打败了竞争对手福特公司,其代价则是一些买车人由于无法支付后续车款而债务违约,带来一些欠款无法收回。
以上述案例为例,消费者违约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失业或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无力偿还,二是不愿偿还而拒绝偿付债务。个人破产制度为此提供两条出路:对于前者而言,消费者可以主动发起破产申请,在资产和债务相抵之后免责,获得重新来过的机会;对于后者而言,可由通用公司发起破产申请,令后者付出个人信用破产的代价。同时通用公司作为债权人,也能够尽可能的追回部分损失。可以说,个人破产法可以为善意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带来好处。
但古往今来,但凡有制度就会有漏洞。个人破产制度的漏洞在于,无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还是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很难把握债务人的财务变动,更难区分违约时的客观无意与主观故意。而恶意债务人,大有可能在资产转移后选择主动发起破产申请,从而和善意债务人混淆在一起,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结果,尤其是当负债数额相对收入水平较大时,逃债动机很强。
在实际法律操作习惯中,也一般是由债务人主动发起破产申请,由法院豁免其留存一定资产,在个人消费管控等条件下宣布剩余债务免责,并且认定其在一段时间之后可以重新建立信用。从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上来看,破产法基本上秉承了无罪推定的原则,站在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违约人的角度来制定法律、执行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善意。
这种善意是必要的,因为对于善意违约人而言,欠债不还本身就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声誉压力。即便现代社会已经基本禁绝暴力催收等行为,但是仍然有人不堪债务压力而做出极端选择。反而是那些不重视个人信用的恶意违约人不在乎道德成本,甚至以此为乐。
但同样由于法律的善意,也带来了过度的个人破产诉讼。美国的金融市场和消费信贷最为兴盛,曾经在一年内发生的破产申请就超过了200万起,法院根本无力承担如此大量的判决,只好又在2005年通过了《防止滥用破产和消费者保护法》,得以将破产申请数量降低。如今美国每年的破产案件也有将近80万起,其中超过90%是个人破产申请,而且绝大部分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可以想见,在这些破产诉讼中一定有一些恶意逃债者成了漏网之鱼。
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监管相对美国还没有那么完备,社会信用水平也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社会信用监管更是刚刚开始起步,人们对出台个人破产制度有较多担忧,尤其是担心欠钱不还有了合法的保护,会进一步侵蚀本就脆弱的社会信用基础。
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最高法统计显示,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还不到30%。那些能够履约或部分履约,却又拒不执行判决的个人被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当前法院累积公布的“老赖”名单上已经多达上千万人。这些个体既然能够做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也很可能通过个人破产保护的渠道进行“洗白”。
但是,反过来思考这个问题,即便没有个人破产保护法,恶意债务违约人也不会主动偿付债务,甚至会完全拒付债务。而有了个人破产保护法,虽然为失信人提供了合法免除部分债务的途径,但相应法律条款却也同时保护了债权人,比如非豁免资产要用于还债、在5~10年之内持续还款等。即便可能有部分“老赖”据此合法地逃避了部分债务,但相对于市场上或法庭上拒不执行的结果,对于债权人来说已经是相当程度的改进了。
避免个人破产法被“老赖”所利用,还需要诸多制度建设的支持。比如,个人征信系统要相对完善,法院等仲裁部门才可以低成本地获取自然人的财务信息、准确地评估自然人的资产状况和还债能力,以判断其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比如,金融机构、放款机构及担保人需要更为审慎地对待信贷交易,不能为了占有市场等原因忽视债务风险。再比如,律师和法官群体还要提高经济、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在诉讼阶段能够尽量区分出善意欠款人和恶意欠款人,并予以区分对待。
随着我国通过各部门的联合惩戒等举措强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以及金融体系监管和征信市场不断发展完善,个人破产法出台的条件日益成熟。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善意欠款人的同时,也有助于自然人以个人独资等形式开展市场活动,而不必造成“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等伦理困境。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被提上了日程。从立法目标到操作实践再到配套制度,个人破产法都是为了保护善意而不幸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为其提供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的缓冲垫,并通过破产条件最大限度地杜绝恶意欠款人的搭便车行为。
至于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是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的结论,中间有太多假设。其逻辑为,由于房贷已经成为居民负债的最主要组成部分,那么当房价开始大跌,大量居民会由于资不抵债而破产。为了避免大量无法还贷的人走投无路,就需要有个人破产制度给予保护,政府此时出台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要开始挤出房产泡沫了。
上述逻辑其实是在倒因为果。房地产投资是任何一个经济体维持总投资稳健的支柱之一,房产税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之一。无论中外,只见政府努力维持经济增长和税源增长,未见哪个政府会为了打压资产价格而专门出台破产法律。而个人破产制度本身,由于减少了自然人的负债压力,反而有可能促进个人增加负债去购买大类资产或者大类消费品,这也是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促进消费繁荣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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