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招行行长田惠宇内部讲话稿提到“最不能容忍员工收取保险公司的回扣”。10月1日起,田惠宇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将有银保监会发布的新规管理。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银保业务新规”)的通知,这是银保监会成立以来首次针对银保业务这个“交叉地带”发布的监管办法,广受市场关注;新规对银保业务中“吃回扣”、“存款变保单”、“销售误导”等乱象均作了明确规范。
总体而言,银保业务新规涉及四方面的内容,主要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准入、经营规划、业务退出、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基金君整理以下核心要点:
1、 严禁吃回扣完善激励机制
近几年来,随着银保业务规模日益壮大,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银行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产品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不一致问题显得愈加突出,衍生出吃回扣等乱象。
针对银保业务中的“吃回扣”乱象,新规经营规则的第十九至二十二条提到,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结算佣金,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者至少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业务台账,逐笔记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佣金等信息。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佣金方面,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2、严防存款变保单
针对“存款变保单”的乱象,此次银保业务新规的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等相关条例要严防存款变保单。
新规第三十条要求,银行代销保险产品时,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在颜色、样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和宣传材料有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带有商业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商业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
第四十九条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简单类比,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3、严禁保险公司人员驻银行销售
对于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乱象,新规三十九条至四十二条要求,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银行每个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合作期间内,其中一方出现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等非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在商业银行营业场所从事保险销售相关活动。
4、严禁个人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
对于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个人销售行为规范,新规要求银行保险销售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的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银行不得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
5、规范银行销售保险要遵循适当性
2017年以来,证券基金销售领域一直在强调适当性,保险销售的适当性却没有相应的法规可以指引。此次银保业务新规对保险销售的适当性也作了要求。
新规第三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第一,两类人群需要保险公司核保出单: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缴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第二,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应当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又出现明显增长
银保业务新规的发布将对银行机构日后银保业务的开展产生何种影响?未来不可预知,但不可忽视的是,随着多家银行的中报披露,银保业务的销售规模近三年呈下降趋势。
近日,招行、工行纷纷公布了2019年中报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工行的保险代销规模为954亿元,招行的保险代销量为490.15亿元。较去年同期,工行、招行的保险代销量分别增长了119.31%、84.58%。但相较于2016年中,受监管等因素影响,两家银行的保险代销规模均大幅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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