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的一个工作日,W先生作为公司行政人员,在茶水间帮助同事H小姐拧开玻璃杯盖时,不幸按碎玻璃杯,导致左手大拇指被割伤。这一意外事件引发了工伤认定的争议。
W先生在受伤后,以个人名义向浦东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过调查核实,人社局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然而,公司对此结论表示不服,认为W先生的行为并非其本职工作,受伤与工作无关,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为了解决这一争议,公司提起了行政复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和涉及的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经过行政复议审查,区政府决定维持区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区政府认为,W先生在工作中因帮助同事拧开杯盖而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区人社局的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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